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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团体标准最高补助20万,北京最新制定《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团体标准是推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筑行业市场化运作的主要推手。下述内容仅为部分地区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节选,具体内容请查看相关文件。


《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京财党政群〔2020〕34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


一、标准制修订补助: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京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

(三)有利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提升政府管理水平;

(四)有利于提升民生保障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五)有利于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城市国际影响力。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除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规范范围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二)填补标准空白,标准水平达到同类国际或国内标准的先进水平。获得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制定外文版的标准将优先补助;

(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于上一年度正式发布(以标准公告公布的标准发布时间为准)。团体标准于上一年度正式实施,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并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理等工作中应用。

 标准制修订补助范围和额度如下:

(一)制定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二)制定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三)制定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四)制定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五)制定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六)修订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制定各级标准补助上限的50%;

(七)每项标准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申请由标准编制排名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之一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由申请单位与其他起草单位自行协商确定。第一起草单位相同的系列标准按一个标准给予补助。


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

(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

(三)促进服务业发展;

(四)促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规范化;

(五)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综合改革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促进企业生产、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发挥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作用,增加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促进高质量发展;

(七)促进首都标准化战略实施的其他重点工作。

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额度如下:

(一)国家对标准化试点示范补助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国家对标准化试点示范补助资金没有明确规定的,需要协调多个部门联合建设的区域性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金额不高于40万元,其他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三)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可以比照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给予补助。每项补助金额不高于15万元;

(四)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标准化服务机构补助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化服务机构是指各级各类标准化科研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标准化服务事务所,以及以提供标准化服务为核心业务的专业咨询机构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视情况组织技术机构开展标准化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开展情况等评估工作,优先考虑为企业标准“领跑者”提供评估方案、为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专项行动参加企业提供对标技术方案等参与国家和本市标准化重点工作的机构,按规定安排相应补助资金,每个机构该类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四、推动标准国际化补助

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额度如下:

(一)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进行重复补助。

(三)同一单位承担多个国际标准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秘书处工作的,由单位自主选择进行申请。同一单位年度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视情况组织技术机构开展首都单位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每个单位推动中国标准海外示范应用补助金额不高于50万元。



《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威政办发〔2019〕7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一、资助范围

标准制定或修订项目、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的单位、承担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推广应用平台工作项目、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市级标准化宣传培训教育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等。

二、资助标准

(一)主持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二)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7.5万元资助。

(三)主持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四)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30万元资助。

(五)承担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推广应用平台工作的,给予10万元资助。

(六)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的,给予10万元资助。

(七)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10万元资助;

(八)获得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5万元资助。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一二三等奖的主持单位,分别资助50万、30万、20万。

(九)“市级标准化宣传培训教育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资助金额。



《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晋市监标准〔2019〕96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

一、资助范围

《办法》规定,标准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国家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建设,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开展标准化研究;标准化管理等方面。

二、资助标准

(一)是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对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对主导或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主导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


(二)是国家标准化示范市(县)、山西省农业农村标准化示范市(县)和国家工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国家农业农村标准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标准化服务业、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是对承担国家和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的单位视情况给予经费补助。


(四)是重要标准比对分析、标准实施监督、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和标准化研究等经费按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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